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被公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奠基人之一。他对法律的理解和看待法律的角度有着深刻的见解。
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体现。他认为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力量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体系。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表现,有着超越个体意愿的重要性。霍姆斯主张法律应该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制度,它应该为人们提供一种使其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其自由和福利的机会。
然而,霍姆斯在对法律的看法中还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特定社会群体中的共同规范,而道德是个体对于善恶的主观判断。法律是对法律主体所做的设定,而道德是对个体行为做出判断的指导原则。在霍姆斯看来,法律是一个社会群体内部的社会规范,不具备普世性和绝对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变更必须与社会和时代的变化相适应。
总的来说,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性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他认为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为人们提供对抗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机会,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公正的待遇。然而,霍姆斯也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具体社会群体的约定,而道德是个体对于善恶的主观评价。这种区分为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一种相对自由和灵活的空间,以适应不同社会和时代的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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