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失诚信
发布时间:2021-01-07 16: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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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学试剂批发厂家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当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
原告王某某是霍山县太阳乡某村农民。两年前,王某某到寿县板桥镇街道从事小本经营期间认识当地居民李某某,交往中,王某某觉得李某某为人诚实,于是双方成为较好的朋友。
2012年10月,李某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请王某某借款35000元给其救急,王某某看在好朋友的情面上二话不说当即拿出现金交于李某某。然而,李某某拿得借款后,便一直不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深感情况不妙,在索款无果的情况下,只得拿出借条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所诉李某某向其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某应当履行偿还的义务。李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此案的审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